乐山师范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乐师院人〔2020〕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分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优化我校的教师队伍结构,构建一支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指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需要而聘用的校外在职人员或校内外退休人员。由学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不包含在此范围内。
第二章 聘用原则及条件
第三条 学校聘用的外聘教师主要面向企业和社会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能工巧匠以及高等院校中已经退休的教授、副教授。
第四条 聘用外聘教师必须遵循“工作需要,以岗择人,从严把关”的原则,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外聘教师:
(一)个别专业缺乏某一课程的专任教师,校内教师暂不能胜任的;
(二)校内教师教学工作量已非常饱和(指本专业生师比超标),教学任务难以落实的;
(三)因教学改革、专业发展、人才培养方案、师范专业认证、工程专业认证等要求,需要外聘行业一线人员承担相应教学工作任务的;
(四)教师由于特殊原因停课而校内又无法安排顶替的;
(五)因特殊需要,必须请外聘教师授课的。
第五条 聘用条件
各教学院外聘教师总量不得超过本院专任教师数的25%,且所外聘的教师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学历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具有本科学历学位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本科学历学位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实践教学类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要求,技术技能类人才根据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与职称的关系确认其职称等级。
(三)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具有任教专业相关的“双师双能型”教师技能条件者优先。
(四)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愿意为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服务。能自觉遵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身心健康,能按照学校教学工作安排以稳定的时间和方式正常开展教学工作。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六)自愿接受聘请,自己能妥善做好所在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外聘教师聘用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外聘计划。需要外聘教师的教学院分别在每年5月和11月根据教学计划和任课教师缺编情况制定下一个学期的外聘教师计划,并填写《乐山师范学院外聘教师计划审批表》,说明聘用理由,明确聘用任务和聘用期限,报人事部汇总。由人事部牵头,会同教学部、信息技术与实验保障处,根据学校教学安排的实际,审批并下达外聘计划。
每名外聘教师每学期教学工作量不超过该学院教师基本工作量。
(二)审核外聘教师资格。各教学院组织对拟聘人员业务能力进行考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组织拟外聘教师填写《乐山师范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连同拟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做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材料(本校退休教师只交审批表)的复印件于每学期第16周前送交人事部。
(三)完成聘用手续。人事部和教学部审核同意后,各教学院与外聘教师签订聘任协议书,明确聘期、任务、待遇、违约责任等事宜,聘用协议书报人事部备案。完成备案手续后,学校统一颁发聘书。
第七条 各教学院如需临时增加或更换外聘教师的,可不受上述材料报送时间限制,但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后,再安排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由各教学院负责。各教学院应建立本学院外聘教师档案,组织外聘教师参与教研活动,及时了解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通报学校教学信息、总结教学工作。
第九条 学校质量监控处牵头,将外聘教师与本校专任教师一并列入教学质量监控、检查和评价范围进行管理。质量监控处、教学部、人事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教学院的外聘教师聘用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条 外聘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聘期届满,由教学部、教学院根据专业岗位需要和个人表现,对外聘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书,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一条 聘期内外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
(1)触犯国家刑事法律法规的;
(2)有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或伪造个人简历等营私舞弊行为的;
(3)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影响恶劣不能为人师表的;
(4)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或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一个聘期内违反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达3次及以上,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
(6)经确认,学生反映差、教学效果差;
(7)因专业调整和招生方面的原因,需撤销或暂停其聘用岗位。
(8)有其他严重影响聘用协议履行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受聘教师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聘用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申请。在聘期内,各教学院因专业调整、课程调整等原因不能继续聘任外聘教师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教师。学校和受聘教师应在保证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妥善处理履行协议的善后事宜。
第五章 聘用待遇
第十三条 外聘教师与学校不建立人事隶属关系和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的是以课时计取报酬的劳务关系,不享受除课时费以外的工资、保险(工伤险除外)、福利等本校教职工待遇。学校不负责向外聘教师所在单位支付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有外聘教师的教学院要将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全部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作为核算外聘教师工作量的唯一依据。教学部负责对各学院外聘教师的工作量进行核定。未进入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外聘教师工作学校一律不予认可,不兑现课时酬金。
第十五条 外聘教师的税前课时(含折算)酬金标准:
职称等级 |
初级 |
中级 |
副高级 |
正高级 |
课时酬金 (元/学时) |
80 |
100 |
120 |
150 |
对聘用的特别优秀专家授课,课时酬金由人事部、教学部等相关部门会商确定。
第十六条 外聘教师家住乐山市内和乐山市以外地市州的外聘教师,凡工作满一学期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每学期分别报销不超过1000元或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费(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每学期期末,人事部根据教学部提供的外聘教师工作量进行核算,将课时费的发放数据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划拨至各教学院账户,专款专用。人事部已经核算课时费的工作量,将年终结算各教学院课时工作总量时予以扣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外聘教师不得损害我校的声誉,不得侵害我校的经济利益,否则,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教学院不得自行聘用外聘教师,造成学校声誉损坏或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乐山师范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乐师院人〔201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乐山师范学院外聘教师计划审批表
2.乐山师范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
3.乐山师范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协议(模板)
乐山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