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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7年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高额医保)的缴费办法并形成制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09 14:12:19 来源:人事处 点击:编辑:admin


    全体教职工:

    根据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7年继续开展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乐人社发【2016】95号)精神,我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含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退休人员、全日制劳动合同工;不含已提交书面声明自愿不参保的人员),将于2016年12月底前按每人年缴180元的标准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于2016年起申报方式改为网上平台申报,同时,退休人员已全部转到社保局发放养老金,学校无法在工资发放中予以扣缴。经与乐山市社保局沟通协调,并由人事处、财务处、离退休管理处共同商议,今年申报了2017年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应缴费用的扣缴办法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2016年12月31日,由乐山市社保局直接在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二、至12月31日,如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剩余金额不足180元的,社保局将不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执行扣缴,直接由单位按180元/人.年的标准以转账方式全额垫缴。

    三、对社保局未在个人账户中执行代扣代缴的教职工,学校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为在职职工,学校将在2017年1月份工资发放或津贴结算时予以扣回。

    2、如为已退休人员,则由离退休管理处负责通知退休人员按时自行到学校账务处以现金方式缴纳180元/人。

    四、2017年及以后,学校对参加当年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将在乐山市社保局正式缴费前3-4个月进行申报,以确保参保教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余额充足。经咨询乐山市社保局,当学校申报后,由乐山市社保局按当年的缴费标准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先行予以相应金额的冻结,个人账户余额超过当年规定缴费标准金额的部分正常使用。

    五、在职人员由人事处负责、退休人员由离退休管理处负责,通知、核实并确认当年是否续保,如不再续保,需由本人出据自愿不参保的书面声明,凡未出据书面声明者,将一律视为续保。

     自2017年起,补充医疗保险的申报与缴费按上述办法执行并形成制度。

    如有疑问,请咨询人事处宁明志老师,联系电话:2276306

     

    人事处 财务处 离退休管理处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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