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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
现将《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卫科教发〔2023〕4号)转发你们,各学院有关科研工作必须按照伦理审查规定开展。
在《办法》施行前,从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单位已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备案,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已经伦理审查批准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9个月内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完成上传信息。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教育厅科技与研究生教育处 张园园、黄武
电话:86116034
科研处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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