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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师院继教[2015]8号 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5-15

 

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乐师院继教[2015]8号

 

校内各单位:

《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已于 201572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乐山师范学院

2015 78

附件

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

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教育厅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深化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基本要求》以及《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籍与学制

第1条     被正式录取或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转入我校,并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教学单位办理了报到注册手续后正式取得学籍。

第2条     高中起点本科业余(半脱产)学制为5年(函授为6年)、修业年限为5-7年(函授为6-7年),专科起点本科和高中起点专科业余(半脱产)学制为2.5年(函授为3年)、修业年限为2.5-5年(函授为3-5年)。学生修业年限不能少于相应层次规定的最低修业年限,也不能超过相应层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二、学分与课程设置

第3条     高中起点本科毕业最低学分为160学分,专科起点本科和高中起点专科毕业最低学分为80学分。

第4条     学生在修业期间内必须修读以下几类课程模块的学分:公共必修课学分、专业基础课学分、专业课学分、专业选修课学分、任意选修课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第5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必须同时修满教学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类课程模块学分数,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6条     公共必修课程设置。

高中起点本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大学英语、信息技术基础、信息技术方法与实践、大学语文、大学数学、大学生体育与健康。

专科起点本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大学英语、大学语文、大学数学。

高中起点专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大学英语、信息技术基础、信息技术方法与实践、大学生体育与健康。

第7条     根据专业课程设置差异,个别专业不必开设相应的公共必修课,具体为:英语类专业不开设大学英语、计算机类专业不开设信息技术基础和信息技术方法与实践、体育类专业不开设大学生体育与健康。

第8条     师范类专业应开设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教学法、现代教育技术等课程,但教育学类专业不单独开教育学、心理学。

第9条     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均为该专业的主干课程,应按照教学计划全部开设;专业选修课与任意选修课,学生可根据专业方向、个人特长、教学单位实际等选修,但必须达到选修课的最低学分数。

第10条   所有专业都必须进行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计入实践教学,分别记4学分、8学分。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每学分学时数为课程教学每学分学时数的2倍,即专业见习应达到128学时、专业实习应达到256学时。

第11条   本科毕业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三、教学组织和课程学习

第12条   教学按照教学培养计划分学期组织实施,每学年分两个学期,上半年学期为3-7月,下半年学期为9-次年1月。

第13条   每学期的教学组织过程:教学单位公布开设课程、学生确认所修课程、订(领)教材、课程学习、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各阶段安排以每学期末公布的下学期教学安排为准。时间若有调整,由教学单位及时公布。

第14条   学生必须在教学单位规定的时间段内确认本学期所选修的课程,超过规定的时间视为学生本人本学期不选课。未选课的学生将不能进行课程学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15条   为了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选修课程原则上不能超过25学分(申请免修的课程除外),超过规定的学分数时,不予确认。

第16条   学生可通过面授教学、自学等形式完成课程学习。

第17条   学生要按规定完成课程作业及教学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习),作业、实验(实习)报告按时上交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组织教师进行批阅、登记成绩。未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环节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四、课程考核

第18条   课程考核分为开卷考试、闭卷考试、技能考试、综合考试等四种形式。其中,技能考试包括上机考试、实验考试、口试、操作、课程论文、策划书、课程总结等;综合考试是笔试和技能考试相结合。

第19条   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记,实行形成性考核成绩,包括平时综合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分别按一定比例折算成课程最终的总成绩;其中,平时成绩占20%50%,期末成绩不低于50%

第20条   凡课程总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未完成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59分及以下为0绩点,60分为1.0100分为5.061分至100分按每分0.1绩点递增。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数

第21条   每门课程给予两次考核机会,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或未能参加考核的,应参加第二次考核;两次考核均未通过或未参加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该课程必须重修,按照选修课程的程序重新选课和确认。

第22条   重考成绩合格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课程绩点记1.0;课程重修后考核总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按实际成绩计算课程绩点。

第23条   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且相应课程成绩合格者,课程绩点记4.05.0:艺体学生和非艺体专科学生通过大学英语三级或本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达到425分,相应课程绩点记4.0;艺体学生和非艺体专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或本科大学英语六级达到425者,相应课程绩点记5.0;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相应课程绩点记4.5

第24条   职业培训课程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冲抵或转换学分,冲抵和转换的学分累计不超过8学分。相关专业类职业资格证书每证冲抵2-4学分,相应课程绩点记4.5;非相关专业类职业资格证书每证冲抵2学分,相应课程绩点记4.0

第25条   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可持有效证明申请课程免修、免考,经审核确认后,其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并取得学分。学生免修、免考的课程不能超过教学培养计划中课程总门次的30%

五、毕业论文(设计)

第26条   本科学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后,按照教学培养计划可进入毕业论文(设计)阶段。

第27条   学生要按照《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论文 (设计)暂行规定》的规定选择毕业论文(设计)题目,选题要专业对口,与实践相结合。

第28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由相关教学单位统一安排指导教师。学生做毕业论文(设计)期间要按照毕业论文(设计)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教师的有关要求来做,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进展情况,由指导教师解疑答惑。

第29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经指导教师的审核后,按照《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提交教学单位评定成绩。

第30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采取答辩和评审两种形式,具体形式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确定。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及格以上者获得相应学分;毕业论文(设计)评审成绩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通过者获得相应学分。

六、毕业和结业

第31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同时通过与本专业相关的一项职业资格(技能)认证,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32条   学生学习年限达到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尚未修满规定学分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课程成绩单。

第33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可申请退学,由学校发给已修课程结业证明。

第34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办理休学、复学等手续。

七、学位

第35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及格及以上或评审通过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或毕业两年内参加全省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者(或本科学习阶段参加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分数在425分及以上者),同时符合《乐山师范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学位申请的其他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学士学位,考核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八、学费

第36条   收费标准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7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和各专业的“折算学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38条   学生按规定时间交费,校本部学生到学校财务处收费中心交费,校外联合办学单位按联合办学协议执行。

第39条   学生在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选课,按四川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学分单价交纳所选课程学分学费。

第40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学分,需按相应的学分数重新交纳50%的学分学费。在已取得某一门课程学分后因个人原因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按该课程的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的50%计收,重新学习学费不计入本专业学费总和结算。

第41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或从外校转入我校,学生需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并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学费。

第42条   经批准退学、转学、出国的学生在扣除已开通课程的学费(包括已开课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等费用后退还本人学费余额。

第43条   因病、参军等原因休学的学生,可以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交纳学费。

九、附 

第44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15级及以后各年级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此前各年级学生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45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办公室:师科楼底楼              邮箱:jxjyc@lsnu.edu.cn            电话:(0833)227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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