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23〕52号)等相关法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乐山师范学院,国标代码为10649。
第四条 乐山师范学院地处世界三大遗产所在地、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世界文化名人郭沫若的故乡、成渝双城经济圈区域中心城市——四川乐山,东望乐山大佛,南临大渡河,西眺峨眉山,北接城市绿心。学校溯源于1940年四川省立乐山师范学校,赓续武汉大学1938-1946年西迁乐山办学文脉,1978年建立乐山师范专科学校,开启高等教育新起点。2000年省内首批升本。
学校坚持地方性、师范性、应用型办学定位,立足乐山、面向川渝、辐射西南汉藏羌彝多民族聚居区,以本科教育为主、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奋力建设特色鲜明的省属一流大学。2006年以良好等级通过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8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2012年纳入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并由武汉大学支援建设。2016年起成为四川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2020年列入“优先培育”单位。2023年纳入四川省“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第五条 本科学习期满,按照所在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完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条件的我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由我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内容填写 “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实际学习时间填写。若毕业未达要求者,颁发本科结业证书。
第六条 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定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学校纪委办公室投诉电话:0833-2276324。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的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包括普通考生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批、退役大学生士兵批,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实行“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办法。
第六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学生按进入班级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奖、贷、勤、助、补为主的资助帮扶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身份证、退役证等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学校不接受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申请。
第十八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778号
邮政编码:614000
专升本招生咨询电话:0833-2277922
学校网址:m.ilikeverbs.com
专升本招生网址:https://jiaowc.lsnu.edu.cn/index.htm
第十九条 本简章由学校教学部负责解释。